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开封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开封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中文简称为:开封青企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开封市内的青年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责,引导青年企业家爱党、爱国、爱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谱写新时代开封更加出彩新篇章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开封市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开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设在河南省开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促进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三)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四)培养、推介、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各级各类青年人才库;
(五)引导青年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为打赢三大攻坚战,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开封更加出彩新篇章贡献力量;
(六)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全市各级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4.在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市内及长期在汴工作的外省青年企业家,或者在外地愿意为家乡发展做贡献的开封籍青年企业家;
5.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和较大影响,在企业战略统筹、市场组织、资金使用、技术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方面具有优势;
6.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负责人可适当放宽年龄,原则上超过40周岁的会员即自动退会;
7.个人会员所在企业符合建团条件的,须在协会秘书处或者当地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成立团组织。
(二)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级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
(二)推荐。县级团委、青企协和市青企协秘书处及理事会成员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三)考核。申请人所在企业须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递交县级团委或市青企协秘书处考核;
(四)审批。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入会。本会秘书处通知新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对个人会员进行重新认定。凡上一届的会员须重新填表,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如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除直属会员外)一般应同时也是所在县级协会会员,保持两级协会双重会员身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可按要求推荐本会理事人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本会秘书处协商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6.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届中增补理事、副会长;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诚、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经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议;
(二)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四)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六)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由共青团开封市委推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配合会长做好协会工作,策划、领办、组织协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须撤销其职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并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上述事项的处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处理结果由本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的、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